湖南法治报 通讯员 李媛媛
从被各种推销电话骚扰,到下载使用app被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几乎每个人都遇到过信息被泄露或不当使用的情况。
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不但与数字社会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息息相关,更是牵动着公民的切身利益。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确立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相关规则的同时,确立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检察机关诉讼资格,加大了对个人信息领域权益保护的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以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护墙”。
一、“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共筑个人信息保护合力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线索审查移送机制,注重在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检察案件中同步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加强全流程、全链条保护,实现惩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益的多重保护。
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马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马某某通过一款贷款风控系统软件,向经营网络借款业务的商户提供借款人的通讯录、通话记录、网贷征信数据、网购数据等各种公民个人信息的报告。
经鉴定,马某某拥有的贷款风控系统软件共获取了22695人的通讯录,获取的通讯录记录数共9488498条。办案人员敏感地意识到该案涉及范围广、人员多,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案件经审查后,该院将马某某等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均要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删除存储在服务器上的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二、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机关对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既要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予以公开,也要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恰当界定社会公众知情权与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边界,确保不对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通过对2019年至2022年以来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筛查,发现少数行政机关、社区等未对公示的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如在进行“小额信贷贴息公示”时,将公民的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等进行了完整公示;在“迎新春送温暖”专项救助人员名单中,将进行专项救助的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档立卡脱贫户五类人员的身份证号码、金融账户、家庭基本情况(包含家庭成员及被救助人员的医疗健康信息)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进行了完整公示。
2022年9月,该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撤回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内容的政府信息,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后重新公开;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审查,确保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整改,同时邀请检察机关就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知识进行授课。
三、融入社会治理,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力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辖区内多家小区的物业公司在未经批准或备案的情况下,与某公司签订“人脸识别”门禁系统,涉嫌违反《湖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的规定,“人脸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为遏制此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继续发生,该院通过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健全管理机制等以堵塞治理漏洞。同时,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在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办案辅助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力。
一审:李林俊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责编:李林俊
来源:湖南法治报









